货 物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顺 丰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2024年11月29日发布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第四章 运输凭证
第五章 运价和费用
第六章 货物运输
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
第八章 交付
第九章 连续承运人
第十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提出异议、投诉和诉讼
第十二章 必须遵守的法律.
第十三章 生效、修改与解释
顺丰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定义
“本条件”是指《顺丰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件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二)“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航空货物收运、场内转运、装卸等货物地面操作业务的企业。
(四)“航空货运单”是指由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填开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在承运人航线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的证据。
(五)“适用的公约”下列文件均适用于运输合同:
1. 1929 年10 月12 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2.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3.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六)“货物”是指任何由航空器运输或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填开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或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七)“运输”是指由航空或其它方式进行的货物运输,无论是免费或取酬的运输。
(八)“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九)“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十)“顺丰航空”是指顺丰航空有限公司。
(十一)“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十二)“托运人”是指为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三)“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四)“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生效,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十五)“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十六)“损失”是指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毁而产生的损失等。
(十七)“预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十八)“到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十九)“运输期间”是指自托运后至交付前,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十)“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收并接受托运货物,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移交收货人。
(二十一)“日”是指全日历日,包括周末及节假日;确定有效期时,运输文件签订日、航班离站日或发出通知当日不计算在内。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般规定
本运输条件适用于顺丰航空从事或代表顺丰航空从事的所有货物运输,包括所有附带的服务。如果这种运输是本条件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运输”,则此种运输也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并不得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第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和顺丰航空的运价条件
顺丰航空所从事的所有运输和其它服务在不与第二条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遵守:
(一)可适用的法律(包括补充公约的国家法律或将公约适用于按公约的定义不是“国际运输”的运输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命令和规定;
(二)本运输条件和顺丰航空其它可适用的文件、规定、规章和班期时刻表(但不包括班期时刻表上所列明的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这些可在顺丰航空的办事处和从事定期航班的机场查询。
第四条 免费运输
顺丰航空从事免费或优惠运价运输,有权排除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的适用。
第五条 包机
顺丰航空根据包机协议所从事的货物运输,在本条件的条款与包机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不一致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机协议应予优先。
顺丰航空根据包机协议接受了运输,无论是否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托运人应同意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第六条 更改不经通知
本条件和已公布的运价和费用不经事先通知即可更改,除非法律或政府法规及命令另有规定;如果更改发生在顺丰航空接受货运单之日以后,则此种更改不适用于该运输合同。
第七条 有效规定
按照本条件从事的所有货物运输也应遵守顺丰航空接受航空货运单之日现行有效的规定和运价条件,如果本条件与顺丰航空的规定和运价条件不一致,本条件应予优先适用。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第八条 可收运的货物
(一)除非另有规定,顺丰航空在设备和舱位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承运下列货物:
1. 其运输及进出口不被始发站、目的站、飞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所禁止;
2. 包装良好,适于航空运输;
3. 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4. 不危及航空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顺丰航空应当查验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
(三)顺丰航空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货物运输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货物的价值限制
(一)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或其等值货币)。
(二)每一航班所承运的货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000元(或其等值货币)。如一批货物的价值超过此限额,就不得在同一航班上运输,但可由顺丰航空决定分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班运输。
第十条 货物的包装和标识
(一)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使货物在正常操作下能安全运输,不致危害航空器、人员及财产安全;
(二)贵重物品的包装必须按顺丰航空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加封。
(三)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
(四)托运人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条件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条 收运限制
(一)顺丰航空不得收运国家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二)顺丰航空暂不收运活体蛇类动物。
(三)顺丰航空不承运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以及国家机关公文。
(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承运。托运限制运输物品,托运人必须提供公安、工商、检验检疫局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特种货物包括危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灵柩等,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遵守有关国家以及顺丰航空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
(六)收运货物需符合顺丰航空航线、机型、联运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 未遵守特殊货物收运条件的责任
托运人未能遵守有关特殊货物收运条件而导致顺丰航空及其运输的货物遭受任何损失、损坏、延误或罚款或导致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托运人应予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承运人的检查权
顺丰航空有权对全部交运货物的包装及内容进行检查,对任何交运货物的文件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但顺丰航空对此不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集装器
托运人使用集装器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顺丰航空的装载指示,未按规定操作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托运人承担。
第四章 运输凭证
第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应按顺丰航空规定的格式、方法、份数填写,或请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该航空货运单应与货物同时交顺丰航空以便运输。
航空货运单中运费及其他费用已确定的,由顺丰航空填入。
第十六条 货物外观及包装的注明
货物的外观状况及包装有任何缺陷,托运人应在递交的航空货运单中对此加以说明。托运人未作说明或说明不正确,顺丰航空可以补正,但责任由托运人最终承担。
第十七条 承运人的填写或更正
顺丰航空应托运人的请求,可代为填开航空货运单,不管请求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除有相反的证据外,顺丰航空填开航空货运单,均应视为代表托运人填开。与货物一起送交的航空货运单如未包含所有必须的内容或存在错误,经托运人授权,顺丰航空有权填补完整或予以改正,但顺丰航空对此并不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对顺丰航空货运单内容正确性的责任
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中关于货物的详细内容及说明的正确性负责。不管航空货运单由其本人或请人代为填写,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给顺丰航空或者顺丰航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航空货运单的涂改
航空货运单其内容、字迹被涂改或删除的,顺丰航空有权拒绝接受。
第五章 运价和费用
第二十条 适用运价和费用
本运输条件所指的运价与费用是顺丰航空正式公布并在航空货运单开具之日有效的运价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运价和费用的计算单位
运价和费用与货物的实际重量、体积重量中的较高者计算得出。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体积重量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重单位为0.1公斤。
第二十二条 不包括在公布运价内的服务
除顺丰航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费用(定义参见第二十条)仅适用于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间的运输,而不适用于其他由顺丰航空所提供的任何与航空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非详尽式列举如下:
(一)取货、送货及顺丰航空经营地机场与市区任何航空货运站间的地面运输;
(二)仓管及仓库设备使用费;
(三)保险费;
(四)预付款;
(五)顺丰航空所支付的货物清关费用和作为托运人、收货人、货主或代理人所支付的费用;
(六)政府部门征收的费用、罚款及关税等;
(七)顺丰航空修复破损包装的费用;
(八)将货物通过任何运输方式转运,再转运或送回始发地或续运至目的地之外的地点的费用;
(九)任何其它类似服务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费用的支付
(一)运价及费用以运价条件中的货币公布,也可以顺丰航空所接受的任何币种支付。在以不同于公布运价所用币种支付时,应按顺丰航空为此目的公布汇率换算。该汇率情况可在顺丰航空接受支付的办事处查询。
(二)全部运费,无论预付或到付和顺丰航空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手续费、税款、预付款和已付款以及任何其他应付给顺丰航空的款项,不论货物是否毁灭、遗失、损坏或未按合同运至目的地,都应被认定为顺丰航空应得的全部收入。除按照运输合同顺丰航空可以在提供服务的任何阶段收取外,所有这些费用,款项和预付款应在顺丰航空接受货物时及时交清。
(三)托运人保证支付所有未付运费、运费到付款及顺丰航空垫付的预付款和支出。由于托运人在交运货物中有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或由于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证明文件的缺失、延迟或错误,或由于申报海关价值不符,或重量、体积声明不正确而导致顺丰航空支付的所有费用、罚款,所遭受的时间损失、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托运人保证予以补偿。若有前述情况发生,顺丰航空对货物具有留置权。若应付顺丰航空的款项未付,顺丰航空有权公开或私下出售该货物(但事先应向航空货运单上所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发出邮寄通知),并将变卖所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受损的补偿。变卖所得不足弥补顺丰航空损失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仍应共同或分别赔偿其差额。收货人接受了货物交付或行使了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即表示收货人同意支付除了预付运费以外的费用、款项和预付款。
(四)如货物实际毛重、外形尺寸、件数或声明价值超出已经计费的货物实际毛重、外形尺寸、件数或声明价值时,顺丰航空有权要求支付超出部分的款项。
(五)对目的地国家规定货币不得兑换成其他币种或不得转移出境的,顺丰航空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办理运费到付的权利。
(六)除非另有协议,否则顺丰航空不予办理货物运费到付业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协议同意采用运费到付方式时,应在顺丰航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以现金付清。
(七)托运人拒付顺丰航空要求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运费时,顺丰航空可以取消货物的运输,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遵守政府规定
(一)托运人应遵守货物运输出发地、到达地、经停地、飞越地国家的所有有效法律、海关及其他政府法规,包括有关货物包装、运输及交付的规定。并应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随货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文件。顺丰航空没有义务对托运人所提供情况及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调查。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引起的损失及费用,顺丰航空对其他任何人均不承担责任。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给顺丰航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例如对第三人赔付),则托运人应予赔偿或补偿。
(二)顺丰航空合理地、善意地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政府法规、要求、命令或条件,做出拒绝任何货物运输的决定时,顺丰航空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付费和海关手续
顺丰航空可以预付与货物有关的税金、费用及其他任何款项,托运人、收货人应共同或分别负责偿还。除非托运人已预付费用,顺丰航空没有义务为货物的转运或再运预付或支付任何款项。
在任何经停地点,如货物必须通过海关手续,而航空货运单上又未指明清关代理人时,顺丰航空将货物运至该地点即视为交付。
为此目的,航空货运单的任何一联,经顺丰航空书面证明,即被视为航空货运单正本。
第二十六条 班期、航线和取消
(一)顺丰航空的班期时刻表及其他地方所示时间为大约时间,不保证准确,并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运输的开始,完成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不予确定。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顺丰航空只保证在合理时间内运输货物,但不承担义务将货物安排由任何指定的航空器,按任何特定的航线运输,或按任何特定时间表在任何地点衔接航班。即使航线已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顺丰航空也有权选择或偏离航线。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航班时刻中如有错误或遗漏,顺丰航空不承担责任。顺丰航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就航班出发或到达的日期、时间、航班的执行情况的声明或表述,都无权约束顺丰航空。
(二)顺丰航空有权不经通知而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地面方式运输或安排此种运输。
(三)由于顺丰航空不能控制,或由于在货物收运时顺丰航空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原因,或由于任何情形而顺丰航空认为必要时,顺丰航空有权不经通知即可取消、中止、改变、推迟、延迟或提前任何航班或任何货物的继续运输,或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运载全部或部分货物。
(四)如因顺丰航空不能控制,或由于在货物收运时顺丰航空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原因,任何航班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迟或提前,或在目的地以外中止,或任何货物运输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误、提前或中止,顺丰航空不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在一票货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运输被中止,顺丰航空将其交任何中转代理人并由其续运、交付或储存,即被视为顺丰航空按运输合同履行了完全的交付。顺丰航空除按航空货运单所列地址将处置的通知发送给托运人或收货人外,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顺丰航空可以、但无义务通过其他路线续运,所需费用加于该货物上。
(五)根据政府法律、法规和命令,顺丰航空有权决定货物运输的优先顺序。根据同样规定,顺丰航空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决定卸下一票货物中的任何物品而继续航班飞行。由于决定优先顺序的结果而使货物未能运出,或运输被推迟、延误,或任何物品被中途卸下,顺丰航空在免责范围内对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第三方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权利
无论在运输之前、运输途中还是在运输之后,顺丰航空因执行政府指令或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任何地点留置货物,并自行或会同海关,将其储存在任何仓库或其他可能的地点,其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顺丰航空也可以将货物交其他运输机构续运至收货人。顺丰航空应将此行动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将补偿顺丰航空因留置货物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其风险。
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置权的行使
只有托运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可以行使处置权;处置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一份航空货运单下的全部货物。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了航空货运单的持有联或以顺丰航空所规定的其他行使权利的方式提出,则可以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处置货物的指示必须以顺丰航空规定的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处置的行使改变了收货人,则新的收货人应被认为是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的选择权
(一)托运人有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并不妨碍顺丰航空或其它托运人的情况下,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可以以下列方式处置货物:
1. 在始发地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取回;
2. 在中途经停时中止运输;
3. 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4. 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机场。
(二)如果顺丰航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指令时,顺丰航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三十条 费用的支付
因托运人行使处置权的结果而给顺丰航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处置权的行使给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支出,托运人应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托运人的权利范围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接受货物或航空货运单,或者要求交付货物或航空货运单,或者签收货物时,托运人的处置权即告中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或者不能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八章 交付
第三十二条 到达通知
如无另外指示,货物到达通知应送交收货人和顺丰航空同意通知的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其他人,货物到达通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顺丰航空对已发送通知但收货人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的情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货物的交付
除非航空货运单上另有规定,货物只能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下列情形应被认为向收货人的货物交付已经生效:
(一)当顺丰航空已经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了收货人领取货物的通知时;
(二)当货物按照法律和海关规定交付给海关或其它政府机构时。
第三十四条 交付的地点
除非另有规定,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接受交付并领取货物。
第三十五条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一)除另有规定外,如果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后拒绝或不能接受货物的交付,顺丰航空应尽力按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的指示办理。如果这种指示没有注明或不能合理地执行,顺丰航空应将收货人未接受交付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做出指示。顺丰航空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保管期为90天(易腐等物品除外)。如果在90天保管期间未收到托运人指示或收货人在90日保管期间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或90日后扔无人认领的,顺丰航空将在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处理,按当地主管当局意见处置货物前,应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二)托运人应负责支付由于货物未能交付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托运人要求将货物退回的运费。如货物被退回始发地机场,而托运人在15日内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其费用,顺丰航空可在将其处置意向通知托运人的10日之后,将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公开或私下出售,其收入抵扣运费和其他费用后,多余款项交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不足款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补交。
第三十六条 易腐物品的处理
(一)当含有顺丰航空规章所定义的易腐物品的一票货物在顺丰航空管控之下被延误,在交付地点未被提取或被拒绝提取,或由于其它原因货物有腐烂变质的危险时,顺丰航空在征询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处理意见后可以立即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步骤来保护它或其它当事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或抛弃货物的一部或全部,与托运人取得联系以获知托运人的命令,但其联系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对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储存,其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或者不经事先通知公开或私下变卖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
(二)上述货物在目的地或返回始发地的变卖,顺丰航空有权在变卖的款项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所剩余额由托运人支配。任何货物的变卖都不能解除托运人或货主支付差额款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费用的支付
收货人接受航空货运单和货物之时,有义务支付与该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和运费。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应解除对该费用及运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和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顺丰航空可以视该费用及运费的支付情况交付货物。
第九章 连续承运人
第三十八条 一个运输合同,由多个连续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应视为一项单一的运输活动。
第十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期间
对于任何货物因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而产生的损害,如果造成这种损害的事故是发生在本条件第一条所定义的运输期间,顺丰航空及与此次运输相关的连续承运人应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人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条 承运人的疏忽和故意行为
除适用的公约另有规定者外,因货物运输或其它服务所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坏、延误或遗失,顺丰航空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损坏、延误或遗失被证明是由顺丰航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引起,并且在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权利要求人方面没有促成的疏忽。
第四十一条 货物本身的缺陷
如果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被证明完全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属性或瑕疵所引起,则顺丰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动物损害的责任
对于动物因自然原因而死亡;或由于动物本身或其它动物的行为、动作,如咬、踢、抵或窒息而致动物死亡或受伤;或由于动物本身的状况、性质、习性或由于动物的包装不良;或由于动物不能承受运输途中不可避免的物理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因动物运输导致承运人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全额追偿。
第四十三条 间接损失
顺丰航空对根据本条件进行的运输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无论顺丰航空是否知道这种损失或损害可能发生。
第四十四条 主张权利人的促成行为
如果损害是由索赔人或索赔人的转让人的疏忽或其它错误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应视程度,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赔偿标准
除非托运人对货物运输有特别的声明价值并交付了附加费,顺丰航空对于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的责任,则以每公斤20美元或与其等值货币为限。如果托运人对货物运输有特别声明价值并交付了附加费,则顺丰航空的责任不超过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声明价值。所有索赔都必须提出价值证据。
第四十六条 对货物部分损坏的计算方法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用以决定顺丰航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该数包件的总重量。但如因货物的一部分或货物中的物件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另一包件或数包件的价值时,则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件或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考虑在内。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该损坏、丢失或延误的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是,按其重量在该批货物总重量中所占比例,从该批货物的总价值中计得。
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货主或收货人对顺丰航空造成的损害
由于托运人、货主或收货人的财产导致其他货物或顺丰航空的财产的损坏或毁灭,对顺丰航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应予赔偿。货物由于其固有的缺陷、性质或瑕疵或包装不良而可能给航空器、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顺丰航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即可抛弃或销毁货物而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出票承运人的责任
填开顺丰航空的航空货运单在另一承运人航班上运输,则顺丰航空仅仅是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起诉,收货人和有权获得货物交付的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起诉,顺丰航空对不在自己航班上运输的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代理人的责任
如果根据本条件,顺丰航空的责任被免除或限制,则这种免除或限制也适用顺丰航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并且也适用于提供航空器或其它运输方式的其它承运人。
第十一章 提出异议、投诉和诉讼
第五十条 提出异议的形式与期限
(一)除非有相反证据,如果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货物已完好地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
(二)除非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向顺丰航空提出异议,否则不得向顺丰航空提出货物遗失或损坏或部分损坏的诉讼,这种异议应该以下列方式提出:
1. 如果是货物明显损坏或部分损坏,在发现后应立即提出,最迟不得超过接受货物之日起14日内;
2. 如果是其它损坏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3. 如果是延误,应在收货人管控货物之日起21日内提出;
4. 如果货物没有交付,应在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投诉渠道及受理时限
(一)对于顺丰航空所承运的国际货物,顺丰航空受理投诉的邮箱为“sfacc@sf-express.com”。
(二)对于顺丰航空所承运的国际货物,顺丰航空承诺自收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诉讼的期限
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出诉讼时效后针对顺丰航空的任何权利将丧失,受理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必须遵守的法律
第五十三条 航空货运单及本运输条件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条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如有相抵触的则为无效。任何条款的无效,都不影响本运输条件其它部分的效力。
源于本条件或与本条件相关的纠纷适用于中国法律。在公约适用的前提下,关于损失的诉讼可以根据索赔人的选择,或者在顺丰航空总部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缔结合同的顺丰航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目的地法院等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章 生效、修改与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运输条件已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并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顺丰航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都无权修改、变更、放弃运输合同或本运输条件的任何条款。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件由顺丰航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